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貴公會函請釋示,廢乾電池(錳鋅/筒型鹼錳)經回收並回充電力後,販賣於消費市場重複使用,及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等事宜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10050591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主    旨:貴公會函請釋示,廢乾電池(錳鋅/筒型鹼錳)經回收並回充電力後,販 賣於消費市場重複使用,及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等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將回收後之廢乾電池直接回充電力販賣於消費市場重複使用,不變更
 原乾電池商標品牌,僅於包裝外觀上印製再生乾電池、事業機構名稱
 等字樣,此再生乾電池於消費市場上販賣,本署無權責核准。有關再
 生商品之規範,請  貴公會逕洽經濟部。
 二、乾電池為本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公告之應由製造、輸
 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其製造或輸入業者(以下簡稱
 責任業者)應向本署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而業者以國內回收之廢乾
 電池直接回充電力再使用,該再生乾電池之責任業者係製造或輸入該
 乾電池之業者,而非回收該廢乾電池回充電力再使用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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