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2條有關廢棄物「輸出」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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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526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2 條疑義案,復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依旨揭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輸入」係指將其他國家之
廢棄物運至我國之行為,但不包括轉口。亦即廢棄物運抵我國後,即
使未辦理報關或通關進口,在實務上仍屬廢棄物輸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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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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