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詢攔查載運剩餘土石方當場未隨車持有相關證明資料而於事後補送,是否仍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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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5064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詢攔查載運剩餘土石方當場未隨車持有相關證明資料而於事後補送,是 否仍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裁罰,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 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 文件,以供檢查,合先敘明。 三、本案清除者未隨車持有廢棄物來源證明文件,於執行機關查核時,雖 於事後補送產生源及去向證明資料,仍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 第 1 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 49 條裁罰。本署 94 年 5 月 19 日 環署廢字第 0940033659 號函釋請逕上本署「環保法規查詢系統」網 頁查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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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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