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函詢自日本輸入「D-2601」(廢電線電纜,以物理處理法處理者)是否需依「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關於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協定」規定辦理通報程序。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50087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6 月 20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主    旨:貴轄○○公司函詢自日本輸入「D-2601」 (廢電線電纜,以物理處理法 處理者)之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旨揭公司 101  年○月○○日○○字第○○○○號函辦理(如附)
 。
 二、台日雙邊之有害廢棄物越境運送,應依本署 97 年 9  月 5  日發布
 之「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及 94 年 12 月 1  日與
 日方簽訂之「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關於控制有害廢棄
 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協定」規定辦理。
 三、旨揭公司擬自日本輸入一般事業廢棄物「D-2601」 (廢電線電纜,
 以物理處理法處理者),因非屬我國有害廢棄物範疇,故日方無須依
 雙邊協定通報我方。惟輸入者仍應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
 辦法」第 5  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輸入許可,
 並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輸入。
 四、本案請貴局了解所轄公司之個案事實及訴求,逕依權責予以協助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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