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有關貴公司函詢進口之輪胎應申報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疑義一案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10040733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進口之輪胎應申報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16018  號公告修正之「
 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
 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一,表 1  輪胎責任物
 之定義「外胎,但不包括實心胎」,另依本署 99 年 1  月 7  日以
 環署廢字第 0990000266 號發布令,核釋之列管物品或其容器之範圍
 ,主要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
 認定,合先敘明。
 二、貴公司進口之輪胎貨品分類號列如為 4011.40.00.00-1(中文貨名為
 新橡膠氣胎,機器腳踏車用),則應依機車胎費率作為申報繳納回收
 清除處理費之基礎,貨品分類號列如為 4011.50.00.00-8(中文貨名
 為新橡膠氣胎,腳踏車用),則依腳踏車胎費率作為申報繳納回收清
 除處理費之基礎。
 三、另本署公告之腳踏車胎係指一般以人力踩踏腳踏板驅動前進之腳踏車
 所使用之輪胎,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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