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函詢事業所產之廢玻璃棉應適用之廢棄物代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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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3870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事業所產之廢玻璃棉應適用之廢棄物代碼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 5 月 9 日環廢字第 1010017448 號函。
二、「廢棄物及再生資源代碼表」中,代碼 R-0401 係指「公告可直接
再利用之經濟部所轄事業產生之廢玻璃(瓶、屑、CRT 面板玻璃、玻
璃纖維、未注入液晶之面板玻璃)。」與廢玻璃棉(代碼 D-0402,
係非有害之防火、隔音玻璃棉材質),分屬不同廢棄物。
三、本案應適用之廢棄物代碼認定,請貴局本於權責依前述說明原則依據
個案事實據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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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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