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廢棄物輸出許可申請量審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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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3044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廢棄物輸出許可申請量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依本署 98 年 7 月 22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63229 號令「廢棄物輸
入輸出許可審查作業要點」四、(二)2 、廢棄物輸出數量依下列事
項審酌之:
(一)接受國同意輸入數量。
(二)接受國處理機構同意處理數量。
(三)申請輸出期間內,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廢棄物產出量、公民
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許可清除處理量、執行機關或回收、處理
業之收集量。
(四)申請輸出廢棄物數量。
(五)輸出者與處理機構之契約數量。
三、另接受國同意輸入數量與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許可清除處理
量競合問題,本署已將「採船舶、航空器或檢附境外輸出清運計畫書
者,免附工具購置證明文件」條款,納入「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許可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第 8 條第 5 款檢討修正,惟於修正完
成前,仍應依說明二規定辦理。
四、檢還○○公司申請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書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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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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