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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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產出之廢溶劑經物理蒸餾後,送回原生產製程作為原料,係為廠(場)內自行處理或廠(場)內自行再利用疑義一案,請貴局依個案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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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2827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產出之廢溶劑經物理蒸餾後,送回原生產製程作為原料,係為廠(場)內 自行處理或廠(場)內自行再利用疑義一案,請貴局依個案事實認定,詳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依本署 96 年 12 月 24 日發布之「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 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第 1 點規定,廠(場)內自行再利用 係指事業將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送回原生產製程」當作原料或將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再利用種類,使用於規定之再利用用途。 如事業將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於廠(場)內使用,但非屬前開認定原 則第 1 點規定者,即屬廠(場)內自行處理。 三、檢送「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 1 份供參,建請貴局依個案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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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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