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函詢「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13條有關廢棄物輸出許可申請案應分別提出申請之原則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21333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主    旨:貴轄○○公司函詢「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13 條疑義一 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旨揭公司 101  年○月○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旨揭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廢棄物(有害廢棄物/一
 般事業廢棄物)之輸出申請案以申請輸出至單一接受國及其單一處理
 機構為限,如同時申請二個以上接受國或處理機構者,應分別提出申
 請。
 三、另依前述管理辦法第 11 條及第 12 條規定,有害廢棄物及一般事業
 廢棄物之輸出應分別提出申請。
 四、本案請  貴局參酌上述規定,了解旨揭公司之訴求後給予輔導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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