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13條有關廢棄物輸出許可申請案應分別提出申請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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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2133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轄○○公司函詢「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13 條疑義一
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旨揭公司 101 年○月○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旨揭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廢棄物(有害廢棄物/一
般事業廢棄物)之輸出申請案以申請輸出至單一接受國及其單一處理
機構為限,如同時申請二個以上接受國或處理機構者,應分別提出申
請。
三、另依前述管理辦法第 11 條及第 12 條規定,有害廢棄物及一般事業
廢棄物之輸出應分別提出申請。
四、本案請 貴局參酌上述規定,了解旨揭公司之訴求後給予輔導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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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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