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我國事業廢棄物輸出至大陸地區處理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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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1322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我國事業廢棄物輸出至大陸地區處理之相關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 明:一、依本署 98 年 7 月 22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63229 號令發布「廢棄
物輸入輸出許可審查作業要點」附件二「廢棄物輸出許可申請案審查
表」項次 2 及 3-2 規定,輸出至大陸地區者應檢附:1.大陸地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核發之「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
證書」。2.大陸地區環境保護部認可之「進口廢物環境風險報告表」
。
二、日前本署接獲消息,大陸地區環境保護部對於進口固體廢物之管理已
公告相關新規定,說明如下:
(一)依大陸地區環境保護部 2011 年第 23 號公告「進口可用作原料的
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和「進口矽廢碎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對申請固體廢物進口之企業,要求提出環境保護報告,即由首
次申請進口可用作原料之固體廢物的加工利用企業提供企業環境保
護報告。
(二)依大陸地區環境保護部等單位共同發布第 12 號令「固體廢物進口
管理辦法」及大陸地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 2009 年第 98 號
公告「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管理實施細
則」規定,向大陸地區進口可用作原料之固體廢物的國外供貨商應
取得大陸地區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頒發之「進口可用作原
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應商註冊登記證書」。
三、綜上,為因應大陸地區環境保護部新規定之實施,原於前開審查作業
要點規定應檢附之「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證書」,變更為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證書」。另考量原
「進口廢物環境風險報告表」係由大陸地區環境保護部委由第三公證
單位出具,現規定僅首次申請者,且由加工利用企業自行提供,並非
正式官方文件,故無須再檢附。
四、副本抄送○○公司等○○家事業,即日起,申請輸出事業廢棄物至大
陸地區處理時,相關須檢附之文件,請依說明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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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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