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再利用檢核量容許差值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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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1055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再利用檢核量容許差值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局 100 年 11 月 10 日工永字第 10000981890 號函辦理。 二、查事業(本案為再利用機構)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若其使用 之原物料(本案為該事業收受之事業廢棄物量或種類)有所改變,致 其後端產生之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則應依廢 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向所 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若未致其後端產生之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 量增加未逾百分之十者,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於十五日內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 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 三、本案因所詢對象係屬事業,又屬再利用機構,因此,該再利用機構其 實際再利用量如與登記檢核量有落差,建議參酌前開說明處理。惟為 管制規定明確,建議落實於貴部主政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明 確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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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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