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貴局函詢○○有限公司擬輸出「鎢」和「鉬」邊材,是否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一案,請 貴局本權責,依個案事實認定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97975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限公司擬輸出「鎢」和「鉬」邊材,是否屬產業用料需求 之事業廢棄物種類一案,請  貴局本權責,依個案事實認定,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10 月 28 日環廢字第 1000081577 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
 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
 件,始得為之;…但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本署公告修正「屬產業用料
 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其中已包含「廢單一金屬(銅、鋅、鐵、
 鋁、錫、鈦、銀、鎂、鍺、鎳、鎢)」1 項,且應符合以下全部要件
 :
 (一)不含汞成分。
 (二)具金屬性質(如金屬、合金或電鍍金屬)。
 (三)不包含粉末、污泥、灰渣或有害廢液。
 (四)主要金屬成分大於(含)百分之四十。
 三、旨揭公司擬出口之「鎢」邊材,如符合前開要件,則係屬公告產業用
 料範疇,其輸出毋需申請輸出許可文件。另該公告事項並未包括金屬
 製品「鉬」邊材。
 四、本案請  貴局參酌上述原則,依個案事實自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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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