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取得許可證之清除機構,於違法清運廢棄物時,未隨車持有廢棄物產生源之證明文件,究屬數行為或一行為等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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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8868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函詢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取得許可證之清除機構,於違法清運廢棄 物時,未隨車持有廢棄物產生源之證明文件,究屬數行為或一行為等疑義 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按「一行為不二罰」,係指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 罰鍰者而言,因行為單一且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 行政目的,故僅得裁處一個罰鍰,並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若行為人不同,或雖行為人相同但非屬同一行為,則屬數行為違反同 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而應分別處罰。 二、次按違法事實是否為「一行為」,乃個案判定之問題,並非僅就法規 與法規間問題,或抽象事實予以抽象之判斷,而係必須就具體個案之 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成要件之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 侵害之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之文義、立法意旨、 制裁之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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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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