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公司函詢方形鋅空氣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認定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000869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方形鋅空氣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認定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8 年 11 月 27 日環署基字第 0980108488 號公告修正「乾 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鋅空氣電池之費率為每公斤 62.9 元。 二、貴公司所提意見或建議,本署說明如下: (一)電池之重金屬汞、鎘、鉛之檢測值為 ND ,與現今鈕扣型鋅空氣電 池有明顯差異,且單顆重量為鈕扣型鋅空氣電池之 40 倍,回收清 除處理費費率是否可認定與鹼錳電池相同或較低範圍之收費標準一 節。依前述費率公告,鋅空氣電池不論其形狀均適用同一費率。而 鈕扣型鹼錳電池、氧化銀電池、氧化汞電池及鋅空氣電池,若檢附 合格檢驗證明文件確為汞含量低於 5ppm 以下之鈕扣型電池,並報 經本署核准者,得準用鈕扣型鋰電池之費率申報。另, 貴公司所 提之建議,本署將納入未來修正費率之參考。 (二)電池本身具高度可回收再利用之特性,且製造商有自行回收之能力 及執行效率。另,若動力用電池已實際運用於市場上,將會以交換 站模式發展,整體電池回收率能達 95-100% ,是否可調降或減免 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一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第 1 項 規定,略以: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 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 1 5 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故責 任業者製造或輸入責任物,不論是否自行回收處理,均應依規定辦 理登記、申報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另,依同法第 18 條第 5 項規定,略以:責任業者及回收、處理業,得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經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審核符合回收、貯存 、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與稽核認證作業辦法之規定後,予以 補貼。責任業者若自行回收處理,得依前述規定向本署申請回收清 除處理補貼。 三、綜上, 貴公司方形鋅空氣電池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鋅空氣電池 之費率,即每公斤 62.9 公斤。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