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清除機構未取得廢棄物輸出許可前,得否先行貯存欲輸出之廢棄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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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835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清除機構未取得廢棄物輸出許可前,得否先行貯存欲輸出之廢棄物一
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清除機構申設之貯存場如已取得許可,其將收受之廢棄物貯存於貯存
場中並無不可。惟該清除機構尚未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
辦法」取得輸出許可前,其收受之廢棄物尚無法判定將交由「經許可
之國內處理機構」處理或「輸出至境外處理機構」處理。
二、本案因尚未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取得個案許可輸
出。因此,應遵守 48 小時運送至國內處理機構之限制;惟若已取得
上述之個案輸出許可者,可貯存於貯存場,不受前開 48 小時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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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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