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廢止及其申報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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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7137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函詢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廢止及其申報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8 月 17 日北環廢字第 1001085732 號函。
二、本案清除機構如經 貴局認定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
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喪失從事業務能力,得依法
廢止其許可證。
三、依「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
、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二
)之規定,應申報營運紀錄之內容以「申請許可核准」、「再利用登
記檢核通過」或「清除機構依本法第 39 條規定接受委託清除再利用
廢棄物」等事項為範圍。故清除機構清運應回收廢棄物,非屬前開規
定範疇,不需申報於營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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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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