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貴公司函詢廢塑膠(組成:70%PP塑膠膜及30%瓦楞紙)可否出口一案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69637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廢塑膠(組成:70%PP  塑膠膜及 30% 瓦楞紙)可否出口一 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100  年 8  月 3  日無具文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及「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
 」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出(入),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核發許可文件,並於取得許可後,始得辦理報關、輸出(入)。
 三、貴公司來函所稱 70%PP 塑膠膜及 30% 瓦楞紙所組成之貨品,若已
 排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範疇,則應依其
 主要成份且佔比例比較大之塑膠申報為「廢塑膠混合物(廢棄物代碼
 D-0299)」而非「廢塑膠」,其報關出口應依說明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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