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公司函詢廢塑膠(組成:70%PP塑膠膜及30%瓦楞紙)可否出口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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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6963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廢塑膠(組成:70%PP 塑膠膜及 30% 瓦楞紙)可否出口一
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100 年 8 月 3 日無具文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及「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
」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出(入),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核發許可文件,並於取得許可後,始得辦理報關、輸出(入)。
三、貴公司來函所稱 70%PP 塑膠膜及 30% 瓦楞紙所組成之貨品,若已
排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範疇,則應依其
主要成份且佔比例比較大之塑膠申報為「廢塑膠混合物(廢棄物代碼
D-0299)」而非「廢塑膠」,其報關出口應依說明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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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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