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局函詢有關鄉公所掩埋場,是否適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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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666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0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鄉公所掩埋場,是否適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
理辦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6 月 29 日屏環廢字第 1000014796 號函。
二、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清除、
處理或清理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
,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契約書副知雙方當事人
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案鄉公所掩埋場非上開管
理辦法之規範對象,自不適用該辦法。
三、惟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之規定,公有掩埋場之營運管理,在縣由
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
工作。故本案鄉公所掩埋場擬收受事業廢棄物進場處理,請依前開規
定及屏東縣政府 99 年 10 月 28 日屏府環廢字第 0990215979 號公
告辦理。另公有掩埋場之營運管理,請依本署「公有廢棄物掩埋場管
理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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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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