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時,須檢附廢棄物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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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6373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時,須檢附廢棄物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疑 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7 月 6 日桃環事字第 1001604287 號函。 二、依本署 98 年 5 月 11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36440 號函釋(如附件 )略以:「廢棄物清理法第 43 條規定,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 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有關部分廢棄物檢測 項目尚無檢驗測定機構取得許可證前,其檢驗測定機構或學術機構應 參照本署『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管理檢驗室品質系統規範』提供品 保規劃書及計畫書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核。至於樣品檢測是否依送審查 之品保品管程序文件執行,由數據使用之機關自行審理。」本案請依 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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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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