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函詢電弧爐煉鋼集塵灰主要成分分析檢測項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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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5795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7 月 0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電弧爐煉鋼集塵灰主要成分分析檢測項目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100 年 6 月 16 日(100) 海總字第 057 號函。
二、電弧爐煉鋼集塵灰因含有六價鉻、鉛及鎘等物質,故屬本署「有害事
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一所列之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
三、貴公司欲辦理電弧爐煉鋼集塵灰境外處理,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
轉口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需檢附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一年內之廢棄物檢測報告,包括:
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及有害成分之分析檢測報告或毒性物質溶出量
檢測報告,其應檢測項目分別說明如下:
(一)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應檢測項目包括:六價鉻、鉛、鎘、2,3,7,
8-氯化戴奧辛及喃同源物、佔比例較大之成分或主要回收、處理之
成分(如鋅、鐵等)。
(二)有害成分之分析檢測報告或毒性物質溶出量檢測報告應檢測項目包
括:汞、鎘、硒、六價鉻、鉛、鉻、砷、銀、銅及鋇等及其化合物
之有毒重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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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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