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清除機構與委託人訂定之契約書,因誤送非當事人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致改送契約書到當事人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時已逾期30日期限,是否仍需處分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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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4572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清除機構與委託人訂定之契約書,因誤送非當事人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致改送契約書到當事人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時已逾期 30 日期限,是否
仍需處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
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
人。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
,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又依行政罰法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
失者,不予處罰」。本案請○○參依上述規定,依個案調查事實適用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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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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