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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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貴局函詢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是否應載明產品品管檢驗室(實驗室)使用之物質為原物料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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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3699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是否應載明產品品管檢驗室(實 驗室)使用之物質為原物料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原物料及產品之填報,應依製程別填報製程代 碼後,再填入該製造過程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及生產之主要產品 (副產品)名稱及代碼。而主要原物料係指影響廢棄物產出者。與製 程無關之物料,如有影響事業廢棄物產出之種類、性質或數量時,不 論是否為毒性化學物質仍需將使用之物料納入原物料或添加物填報, 先予敘明。 二、關於旨揭產品品質檢驗室之製程及使用原料如何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 畫書填報等疑義,其製程之認定以「實驗」類(製程代碼 850001-8 50004) 或「檢驗」類較為合適,該製程所使用之檢驗樣品或化學藥 品(包含毒性化學物質)均可能認定為原物料,如有符合上開原則者 則應列入廢清書,但性質或用途相近者,可歸納為同一種原物料代碼 合併申報,原則上並無不可。 三、另因毒性化學物質之廢棄涉及應填報「毒性化學物質廢棄聲明書」等 程序,凡可能廢棄之毒性化學物質,建議均應單獨列為原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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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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