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貴公司函詢電線皮出口事宜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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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4124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電線皮出口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100 年 4 月 27 日無具文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廢棄物輸入、輸
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
,始可為之;…但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另本署公告修正「屬產業用料
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其中已包含「熱塑型廢塑膠,但不含屬醫
療廢棄物之熱塑型廢塑膠」乙項。
三、本案貴公司擬辦理出口之電線皮主要成分為聚乙烯(PE)及乙烯-丙
烯橡膠(EPDM)之複合材質,非屬上述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
類,其輸出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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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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