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所函詢本署公告列管「硬式磁碟機」繳費責任及責任物認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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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0003153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所函詢本署公告列管「硬式磁碟機」繳費責任及責任物認定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16018 號公告「應由製 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 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一列管資訊物品中之「硬式磁碟機」 ,係指可供個人桌上型電腦使用之硬碟,不考慮其資料傳輸使用之介 面,可裝置(將硬碟固定於主機內)或可透過抽取盒方式供個人電腦 使用者。如製造、輸入之硬式磁碟機具前揭功能,不論其商品特性、 商品名稱及使用對象為何,皆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規定,向本 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輸入)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惟所製造(輸入)之硬式磁碟機,如係用於筆記型電腦則可隨筆記型 電腦繳納,毋須另行申報繳費。 二、經檢視 貴所提供資料及疑義內容,本署回覆如下: 三、進口裸機之業者依前項認定原則,係本署列管之責任物,應於進口時 全數申報及繳費,日後如有組裝於筆記型電腦之情事或經本署確認外 接式硬碟商品非列管之責任物者再行扣除。 四、貴所提送之 7 組物品,其中裸機部份,應依上述方式辦理;另,有 關型號 001、002、003、004、005 及 006 此 6 組外接式硬碟商 品,經本署判定目前非屬列管責任物。 五、本署公告各項應回收責任物及責任業者範圍,皆隨責任物產品之推陳 出新致有重新檢討與定義之可能爾後若認定屬列管責任物,即應依「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相關登記、申報及繳納回 收清除處理費等相關事宜。檢還所送責任物判定物品乙箱共 7 組, 請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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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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