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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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土石採取及其擴大工程,符合該款第一目至第六目規定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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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005877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8 月 3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向雲林縣政府提出多個土石採取之申請 (各個土石採取均為單獨申
請) ,在同一地段,但地號、地主均不相同 (沒有毗鄰連接之界邊) ,應
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韋發字第○一一號函。
二 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十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土石採取及其擴大工程,符合該款第一目至第六目規
定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同一家公司向縣政府提出多個土石
採取之申請 (各個土石採取均為單獨申請且沒有毗鄰連接) ,其應否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各個申請案件之面積來認定。貴公司向雲林縣
政府提出多個土石採取之申請,在同一地段、但地號、地主均不相同
(沒有毗鄰連接之界邊) ,其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依上開規定
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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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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