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相關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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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2068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
除機構,其許可證並未記載轉運站或貯存場等事項。故清除機構設轉
運站或貯存場進行「轉運」或「貯存」之行為,係涉廢棄物清理法第
42 條,及依該法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
,尚不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之規定,因此,自無廢棄物清理法
第 4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適用。
二、另依前揭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廢棄物清除機構
係接受委託清除廢棄物至境外或該委託者指定之廢棄物處理場(廠)
處理之機構,故清除機構之業務為清除廢棄物。但如為有利於清除業
務之運作,不影響主管機關對其清除業務之管制為原則等,為清除之
目的所作必要之「簡單處理工作」,例如作業過程之整理、初分、壓
縮等,無礙於清除機構受事業委託清除廢棄物至處理場(廠)處理之
意旨等簡單處理行為,本署亦於 97 年 9 月 22 日以環署廢字第 0
970068390 號函釋:如於申請清除許可證時並予提出申請,經核發機
關核准者,
三、本案○○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90 年間 1 月至 8 月間之廢棄物
處置行為,依前揭說明應依○○政府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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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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