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公司函詢容器類責任業者列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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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0001999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容器類責任業者列管範圍,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於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116018 號修正公告「 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 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八,明定應負繳納回收 清除處理費責任之製造業者依下列原則認定:(一)物品上標示商標 之使用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二)物品上未標示商標者,以標示 之製造廠商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標示之製造廠商二個以上者,以委 託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三)物品上未標示商標及製造廠商者, 以製造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先予敘明。 二、前揭公告事項九之規定,無須依公告事項八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 任之受託製造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受託製造量及委託製造者。 三、爰此,若貴公司受他公司委託製造公告列管責任物品,物品上標示商 標之使用者為他公司,且貴公司又再委託其他廠商生產該責任物,則 貴公司屬本署列管之委、受託代工製造業者,他公司為繳費責任製造 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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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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