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函請釋示清除機構於清除廢棄物後48小時內上網申報,如適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之「適逢假日」申報規定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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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1580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3 月 0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請釋示清除機構於清除廢棄物後 48 小時內上網申報,如適逢假日
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之「適逢假日」申報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95 年 4 月 7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27294 號函(諒達)業已
依事業單位反映,並考量事業、清除者、處理(再利用)者逢假日未
上班,方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進行申報,故修正「公告以網路傳輸方
式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
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十一規定,如申報日期時間期限「適逢假日」
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清晨 9 點以前,即如申報期限屬週六至週一清
晨 9 點以前之時段,皆屬假日,皆可順延至下週一 24 點前進行申
報。
二、依前項所述,來函中清除機構若於週六上午 9 點 5 分左右進行事
業廢棄物清除作業,則 48 小時申報期限落點係落於週一上午 9 點
5 分,非落於假日,依規定不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進行申報,仍需依
前開公告規定於 48 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清運情形及確認是否
接受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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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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