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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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半導體廠於製程使用後之研磨液,因純度降低,而送回原供應商調整成分與濃度後,再返回循環使用,則非屬廢棄物清除處理範疇,其往返運送無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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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120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半導體廠於製程使用後之研磨液,因純度降低,而送回原供應商調整成分
與濃度後,再返回循環使用,則非屬廢棄物清除處理範疇,其往返運送無
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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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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