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貴公司將歐美日本混合廢五金由我國口岸辦理轉口至中國及東南亞各地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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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000124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將歐美日本混合廢五金由我國口岸辦理轉口至中國及東南亞
各地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本署依循巴塞爾公約規定,對於其他國家之有害廢棄物經本國口岸過
境或轉口之相關規定,明定於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1
9 條第 1 項,略以:有害廢棄物經本國口岸過境或轉口,應由輸出
國輸出者於有害廢棄物輸出 60 日前依本章規定向本國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經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廢棄物屬巴塞爾公約列管者或依本署「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認
定屬有害者,其經我國口岸過境或轉口,應依前開規定辦理。另考量
國際公約並無規範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越境轉移相關規定,故一般事業
廢棄物經我國口岸過境或轉口,尚無申請許可文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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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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