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有關既有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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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9010757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既有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4 款後段規定 ,「既有之工廠或廢棄物處理設施得於進行試運轉後逕行申請處理許 可證或清理許可證。」其中「既有之廢棄物處理設施」本署曾以 92 年 2 月 21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12232 號函示:「係指原作為廢棄 物處理用途之設施因故不再處理該機構所產生之廢棄物或已依廢棄物 清理法及相關規定取得許可,擬申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或清理許可文 件者」。 二、「撤銷」係指行政機關將違法行政處分予以廢棄,使其失去效力之謂 。依本署 98 年 6 月 23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49522 號函暨 99 年 1 月 11 日環署廢字第 0990003401 號函,已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 規定取得許可,應指已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取 得廢棄物處理或清理許可證者。故事業購買經「撤銷」許可證之廢棄 物處理機構廠房及設備,自不符合「既有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三、「廢止」係指合法行政處分因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狀態有變更或因該 處分之繼續存在已缺乏利益,基於法律政策或事實上之原因而予以廢 棄,使其向將來失其效力之謂。依本署 99 年 11 月 24 日環署廢字 第 0990099802 號函事業如承受經核發機關「廢止」許可證之廢棄物 處理廠,在廠房及設備完整(為原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之設備)且可 正常運作者,符合前項說明之「既有之廢棄物處理設施」,得申請試 運轉。 四、故本案廢棄物處理廠如屬「撤銷」許可證者,自不符既有之廢棄物處 理設施之規定,然如屬「廢止」許可證之廢棄物處理廠,在廠房及設 備完整且可正常運作者,符合既有之廢棄物處理設施,得申請試運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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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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