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集鑫資源有限公司申請「D-2601」(廢電線電纜,以物理處理法處理者)之輸入許可疑義乙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9011166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集○資源有限公司申請「D-2601」(廢電線電纜,以物理處理法處理
者)之輸入許可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9 年 12 月 7 日環廢字第 0990047156 號函。
二、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輸入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3 款及第 4 款規定,申請者應檢具「經輸出國政府
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三年內之廢棄物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
。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出具一年內之有害成分分析檢測報告或毒
性物質溶出量檢驗報告」及「廢棄物來源及性質說明」,惟本署考量
部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性質,並不因來源(包括產生源及國別)不同
而有所不同者(如本案之廢電線電纜),申請者如可提出一通案性之
廢棄物來源、性質說明及檢測報告,亦屬符合上開之要求。
三、另核發之輸入許可文件若屬不限定輸出國家及輸出者,則許可文件之
輸出國及輸出者可選填「不限國家地區,但日本除外」及「不限特定
來源」。
四、檢還集○資源有限公司「不含油脂之廢電線電纜」輸入許可申請書乙
份。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