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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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若繼承開始前原土地所有人是否負有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代履行費用之責任,尚未確定,則不發生繼承人是否繼承原土地所有人有關廢清法第71條責任之問題。若繼承人繼承該土地,則應就繼承人本身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之行為或狀態責任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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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9006372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民法第 1148 本文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 621 號解釋:「公法上金錢給付之能否實現,攸關行政目 的之貫徹與執行。是義務人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行對其遺產 強制執行。」肯定行政法上之義務得由繼承人承受,惟其責任須在被 繼承人死亡前已經具體、確定。 二、承上,若繼承開始前原土地所有人是否負有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代 履行費用之責任,尚未確定,則不發生繼承人是否繼承原土地所有人 有關廢清法第 71 條責任之問題。若繼承人繼承該土地,則應就繼承 人本身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之行為或狀態責任認定之。 三、若繼承開始前,原土地所有人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所稱之「容 許或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土地」,而應負行為責任或狀態 責任(已確定),則原土地所有人死亡時,其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7 1 條代履行費用之責任,除相關繼承人已依法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外 ,應由其繼承人概括繼承。 四、綜上,繼承係屬承受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故代履行費用等公法上金 錢之給付,需於被繼承人之責任於死亡前已經具體、確認後,方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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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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