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有關出口LCD製程之玻璃碎片案,詳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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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9006964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8 月 0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函詢有關出口 LCD 製程之玻璃碎片案,詳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案 LCD 製程產生之玻璃碎片屬事業廢棄物,如為有害者,其輸出
應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應由產生
該廢棄物之事業、甲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執行機關或回收
、處理業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
意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始得辦理報關、
輸出。若屬一般事業廢棄物,則應依同法第 12 條規定,由產生該事
業廢棄物之事業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報關、輸出。
二、貴公司如符合前開資格,得依規定向地方環保單位提出廢玻璃輸出許
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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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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