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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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貴局函詢有關○○公司為許可之通案再利用機構,現欲申請與前開相同代碼不同性質廢棄物項目之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許可證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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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900653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7 月 1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公司為許可之通案再利用機構,現欲申請與前開相同代
碼不同性質廢棄物項目之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許可證疑義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經濟部 99 年 4 月 9 日修正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
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
機構有同時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時,其廢棄物再利用項目與廢棄
物處理許可證或清理許可證許可項目相同,本部得廢止其許可」,合
先敘明。
二、○○公司若取得廢棄物代碼 C-0110 處理許可,經濟部得依前開規定
廢止該公司印刷電路板製造業製程產出之廢鹼性蝕刻液(廢棄物代碼
C-0110 銅及其化合物)通案再利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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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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