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房屋、土地因買賣或租賃行為所產生之廢棄物,是否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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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9003399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房屋、土地因買賣或租賃行為所產生之廢棄物,是否屬一般事業廢棄
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廢棄物清理法係採產源認定廢棄物之種類,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
第 4 項規定:「第 1 項第 2 款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
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
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事業。」另本署亦於 96 年 7 月 17 日公告修正「指定廢棄物清理
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事業」。
二、若屬前項規定之事業之房屋、土地買賣或租賃行為,所產生之廢棄物
為事業廢棄物,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若非屬事業,
其產生之廢棄物則為一般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第 14
條規定辦理。
三、另對於一般大型廢棄物之清理費用,主管機關可考量實際作業需要依
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另外增訂費用徵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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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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