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之應執行檢測之規定及頻率執行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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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9001360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 4 條之應執行檢測之規定及 頻率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款規定:「有 害事業廢棄物經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款規定申 請表列排除核准者,應每六個月檢測一次。」故,凡依有害事業廢棄 物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款規定申請表列排除核准之事業廢棄物, 其檢測頻率為:每六個月檢測一次。 二、另有關同條第 2 款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中間處理時,其處理後 之廢棄物,應由處理者每六個月檢測一次。但經連續二次檢測結果均 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者,得改為一年檢測一次。」該款規 定之規範對象為:經中間處理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中「中間處理」 者之範圍,包含從事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規定方式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中間處理行為者,並非僅限公民營廢棄 物處理或清理機構之中間處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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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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