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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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業者進口電池之電芯,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1項公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乾電池責任業者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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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8008502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業者進口電池之電芯,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第 1 項公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乾電池責任業者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本署現行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 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所規範之乾電池責任業者 ,係指乾電池成品之製造、輸入業者。依 貴局前揭函說明倘「○○興業 有限公司」僅進口電芯販售給國內廠商作為生產、組裝鋰電池之零件者, 非屬前揭公告之乾電池責任業者,免向本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 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而應係將電芯加工組裝成手機電池之製造業者 「○○電訊有限公司」為乾電池責任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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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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