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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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799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主 旨: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土地或建築 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其餘在指定 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至第 7 款規定清除 一般廢棄物,處新台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款。經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是以,無論是否在指定 清除地區內之一般廢棄物,僅需事實上之狀態存在,該土地或建築物 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即負有清除之義務(本署 96 年 6 月 6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0292 號函釋在案,副本諒達),先予敘明。 二、依前開規定,本案如經認定有前述一般廢棄物未依規定清除違反清除 義務之情形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即應對義務 人處以罰鍰,並未有須先命其限期改善,未改善始得處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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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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