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公司函詢塑膠類容器之材質符號標示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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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8007653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塑膠類容器之材質符號標示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 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二規定,容器回收相關 標誌包括容器回收標誌及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前項規定回收標誌及 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之圖樣,詳見附件 1),先予敘明。前述法規 貴公司可逕至本署環保法規項下之網頁查詢(網址 http://share1.e pa.gov.tw/epalaw/) 。 二、貴公司函詢 PETG (醇改性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材質,經查係為 因應產品特殊需求,經共聚聚酯方法合成之新材質,與一般常見屬 P ET(Poly Ethylene Terephthalate) 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不同,其 密度方面 PET:1.3349-1.4550,PETG:1.1903-1.2897,故該 PETG 材質非屬前揭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1 至6 號之塑膠材質範疇,其塑膠 回收辨識碼應標識為 7 號。另 PETE 部分,經查係 Poly Ethylene Terephthalate 簡稱(亦簡稱 PET,俗稱寶特瓶),故 PETE 塑膠回 收辨識碼應標識為 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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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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