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洽詢「取得國外檢測專業人員合格證照可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7、43條之規定執行檢驗、採樣工作」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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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檢字第098005099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7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國家環境研究/環境污染檢驗 |
內容: |
主 旨:貴局洽詢「取得國外檢測專業人員合格證照可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7、43 條之規定執行檢驗、採樣工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37 條第 1 項係規定『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
存、清除、處理之操作及檢測,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以供
查核』;另本署依第 2 項發布之「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
辦法」亦僅針對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檢測項目、頻率、檢測紀錄報告書
及報告保存期限等事項予以規範,對於檢測人員資格則未規定。是以
,取得國外石綿檢測專業人員合格證書是否可執行檢驗、採樣乙節,
無涉第 37 條之規定。
二、本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3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
理辦法,有關檢驗測定機構之檢驗測定人員學經歷請依環境檢驗測定
機構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辦理。
三、本署於 98 年 5 月 11 日以環署廢字第 0980036440 號函釋,說明
略以:廢棄物清理法第 43 條規定,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
關核發許可證,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有關廢棄物檢測項目石綿
尚無檢驗測定機構取得本署核發之許可證前,其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檢
驗前,請提出品保規劃書及計畫書等相關資料送本署(環境檢驗所)
審核後為之。即經濟部水利署委託發包之計畫中,擬進行石綿廢棄物
之檢測,其檢驗測定機構-工研院於未取得石綿廢棄物檢驗許可證前
,可逕提出品保規劃書及計畫書等相關資料送本署(環境檢驗所)審
核通過後,可個案執行 貴局委託之石綿廢棄物檢測業務;至於樣品
檢測是否依據送審查之品保品管程序文件執行,由數據使用之地方主
管機關自行審理。
四、前項檢測機構送審之品保品管資料,應參照「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檢驗
室品質系統基本規範」撰寫並檢附該項目之檢測數據管制資料,且須
專案專用,不得適用於所有廠商,且其中之品管數據必須逐年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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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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