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公司函詢「果粒多」葡萄汁飲料產品是否本署責任物列管商品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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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8005358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果○多」葡萄汁飲料產品是否本署責任物列管商品疑義。 說 明:一、貴公司函詢「果○多」葡萄汁飲料產品是否為本署責任物列管商品疑 義乙案,依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第 15 條、第 16 條及本署 98 年 1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03807 號修正公告「應由製造 、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收、清除 、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四及表二(容器定義及內容物品) 等規定及 貴公司來函針對產品外袋包材材質及各層貼合層次說明予 以檢視, 貴公司產品係以四層之複合材質「袋」之形式充填飲料, 與前揭公告表二「容器定義」之內容有別;即非屬本署公告列管之「 容器商品」,毋需辦理營業量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標誌等事宜。 二、惟日後該類商品若經公告為應回收、清除、 理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 ,則 貴公司仍應依規定辦理有關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 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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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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