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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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貴局函詢若營建工程達列管規模,營建業未於廢棄物清理前提報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而於工程完工後稱於施工過程僅產生員工生活性廢棄物,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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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4694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6 月 0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若營建工程達列管規模,營建業未於廢棄物清理前提報廢棄物清
理計畫書,而於工程完工後稱於施工過程僅產生員工生活性廢棄物,是否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復請查照
。
說 明:一、事業若屬本署 96 年 8 月 21 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書之事業」及「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
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指定公告
事業),即應依該公告事項三規定,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
,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並應
依本署 96 年 2 月 27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
、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
內容及頻率」規定,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如事業僅產出前
開公告事項六或公告事項十之廢棄物,則符合解除列管條件者,可向
地方環保機關申請解除列管,於獲准後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及無需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
二、依前項所述,如營造業之規模符合前開公告之列管標準,但未於廢棄
物清理前提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且於工程完工後稱於
施工過程僅產生員工生活性廢棄物,亦未於工程期間向貴局申請解除
列管,即進行營運,已違反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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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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