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申請醫療事業廢棄物緊急暫存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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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3680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申請醫療事業廢棄物緊急暫存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就清除機構之感染性廢棄物貯存規定略以:「不得貯存 ;但有特殊情形而須轉運者,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於攝氏五 度以下冷藏或冷凍,並以七日為限」。上述但書規定「有特殊情形 而須轉運者」,係以清除機構有特殊情形而需轉運為要件,例如偏 遠地區、離(外)島等受限於運輸條件而有轉運必要者,爰此,地 方主管機關得審酌清除機構轉運感染性廢棄物之必要性,依權責逕 為同意其冷藏或冷凍貯存;且此同意事項,屬清除機構清除感染性 廢棄物之常態清理行為之一,其轉運、貯存設施亦應納入清除許可 內容。 二、至於事業有特殊情形無法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 標準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者,可依本標準第 8 條第 5 項規定申請延長貯存,由地方主管機關核發同意文件,註明申請 延長貯存之廢棄物種類、原因及許可延長貯存之期限,並副知中央 主管機關。上述第 8 條第 5 項規定之「事業有特殊情形」要件 ,包括緊急事件發生致需要暫時貯存在內。 三、本案○○○○申請緊急暫存乙節,因事實並未發生緊急情況,故不 適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8 條第 5 項規 定。如該社確有常態性辦理感染性廢棄物轉運、貯存之必要,宜向 行政院衛生署申請變更共同清除許可後,由貴局依本標準第 8 條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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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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