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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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3251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4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 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 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其後段屬但書規定,如未經執 行機關另行指定家戶以外所產生一般廢棄物之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依前揭規定仍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 二、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後段之但書規定,依法係授權執 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之權責,其指定方式得參酌本署 9 3 年 3 月 31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18504 號函之說明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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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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