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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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為新設尚未營運之申報疑義,以及涉及清除、處理廢棄物種類減少之許可證變更是否應繳審查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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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1819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3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為新設尚未營運之申報疑義,以及涉及清除、 處理廢棄物種類減少之許可證變更是否應繳審查費案。 說 明: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應依「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 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 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於每月 10 日前主動申 報其前月之營運紀錄,如有報請暫停營業或有其他未營運之狀況亦同 ;是以,無營運狀況亦應主動上網申報。貴轄○○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於 97 年 6 月 26 日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後,即使該年 6 月及 7 月尚未營運,依法仍應主動上網申報其營運紀錄,如未申報其營運 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 1 項第 2 款之規定。 二、另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第 5 條 之規定,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免徵應徵收之規費,僅包含:一、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組織、負責人 姓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其未變更原申請內容者;二、公民 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理機構清除車輛數量減少、汰舊換新、重新申 領新牌者等二種情形。貴局函詢清除或處理機構擬申請變更許可減少 廢棄物種類乙節,尚不符合前開規定,仍應依同辦法第 3 條之規定 ,繳交新台幣 6,000元 之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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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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