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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3:2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貴公司函詢所附紙製發泡容器樣品,是否屬本署公告應回收廢容器項目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8001286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0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所附紙製發泡容器樣品,是否屬本署公告應回收廢容器
          項目乙案。
說    明: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
          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一之「平板容器」略以,係
          指以表二之紙(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製成之
          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例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
          洗餐具等,先予敘明。
          依  貴公司檢附之樣品審查,所生產之紙製發泡容器於製程中填加 PE 淋
          膜,屬本署上開公告事項表一之紙製「平板容器」類,其製造、輸入業者
          或容器商品製造、輸入業者須向本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量及繳
          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