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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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貴公司函詢進口相關容器商品(如法式諾曼地牛奶奶油等)是否為列管責任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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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800067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進口相關容器商品(如法式諾曼地牛奶奶油等)是否為 列管責任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8 年 1 月 13 日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 、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責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 範圍」所提列管容器之定義,容器係以鋁、鐵、玻璃、紙、鋁箔包、 塑膠及植物纖維等一種或一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 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且其容量未達 17 公升者。 另同公告附表二所提物品-乳製品、調味品等前於 86 年 8 月即公 告列為裝填物質種類。 二、經查 貴公司進口相關容器商品,如法式諾曼地牛奶奶油等係屬前揭 公告附表二列管責任物,另裝填容器倘符合前揭公告所提容器材質及 容量之規定,屬本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公告應回收容 器,其責任業者應依相關規定申報容器營業量及繳交容器回收清除處 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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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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