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貴公司函詢廢棄物處理機構自行處理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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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1042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廢棄物處理機構自行處理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疑義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故不適用「事
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
二、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受託處理廢棄物後所產生廢棄物之流向
,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於申請許可證時提出證明文件,並依同辦法第 17
條規定,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
內容辦理,不得為未經許可之事項。如需變更,應依同辦法第 15 條
規定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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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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