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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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10102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
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
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相
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足致廢棄物性質
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二)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
(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
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二、依前項所述,事業產出之廢棄物,無論是為製程產出或非製程產出,
皆屬事業廢棄物,其清理方式改變(如掩埋處理變更為焚化處理),
皆需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經審查機關審查核准後
,始得改變清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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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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